(一)明确劳务派遣三方主体的法律关系及其权利义务问题。
派遣方与要派方之间签订的是派遣服务合同,建立的是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即派遣机构与要派单位签订的关于派遣机构受要派单位委托提供劳动管理服务,要派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和承诺给受派员工提供劳动条件的协议;派遣方与派遣劳动者之间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要派方与派遣劳动者之间签订的是用工合同,建立的是指挥与劳务提供关系。以上三种合同,派遣服务合同属于民事劳务合同,并不确立劳动关系,只是确定另两种关系的纽带。其中,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派遣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用工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派遣服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
(二)派遣机构的资格问题。
劳务派遣的社会风险很大,派遣机构的实力和信誉对劳务派遣的秩序和效果至关重要,因此,应当对派遣机构的资格实行严格管理。其一,应当明确规定劳务派遣机构设立条件。包括:有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能达到一定等级的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不低于法定数额的风险担保金;注册资金不低于法定金额。对于劳务派遣专业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资格认证,以及风险担保金的数额标准、财务管理等应当建立专项制度,并由国家作出专门规定。其二,应当明确劳务派遣实行许可审批制度。只有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后,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方可营业。
(三)派遣机构与要派单位的责任划分问题。
派遣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
(1)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和派遣的义务;
(2)告知的义务,派遣机构应向派遣员工告知要派单位的基本情况、岗位安排、劳动规章制度以及承诺的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福利等劳动条件,提供劳动法规政策、权益维护手段和相关事务办理等方面的指导性建议;
(3)提供、建立和管理人事档案服务的义务;(4)代付工资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